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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约规定 舵机需设置的警报

 

一、舵机需设有哪些警报?

  关于舵机警报的公约要求,来自SOLAS公约1981年修正案((MSC.1(XLV)决议通过,1984年9月1日生效)第II-1章第29条和30条,如下:

  1. 失电:操舵装置的任何一台动力设备失电时,应在驾驶室里发出听觉和视觉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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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控制系统失电:当控制系统的电源供应发生故障时,应在驾驶室发出听觉和视觉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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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液体贮存器低位:液压操纵的操舵装置应为每个液体贮存器设低位报警器,以便确切和尽早地指示液体泄漏。应在驾驶室和机器处所内易于观察的地方发出听觉和视觉警报。

img1563235548_123.jpg       4. 过载:对于电动和电动液压操舵装置,电路和电动机应设有短路保护和过载报警装置,警报应为听觉和视觉。

5. 缺相:如采用三相供电,应设有能指示任何一相发生故障的报警装置,警报应为听觉和视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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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4和5要求的警报应设于正常控制主机的主机处所或控制室内的明显位置。

  总结:上述5类报警都为声光报警

img1563235602_518.jpg  6. 其他:液压操纵的操舵装置应设有能针对该液压系统的型式和设计保持液体清洁的装置,也就是液压管路上应设有滤器。针对滤器工况,有的系统还设置了滤器堵塞等警报。该警报的设置超出了公约要求,但既然设置了,工况也应正常,否则检查时可能被PSCO开具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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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舵机警报的PSC 检查情况

  1.东京备忘录

  2014-2018年,东京备忘录关于舵机警报的PSC检查情况见下图,舵机警报一般缺陷和滞留缺陷数量都呈下降趋势,滞留缺陷数量下降的确实尤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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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巴黎备忘录

  2016-2018年,巴黎备忘录关于舵机警报的PSC检查情况见下图,舵机警报一般缺陷和滞留缺陷数量都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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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相关建议

  1.定期检查和测试

  责任船员应熟悉舵机警报,能根据说明书或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如有),对舵机警报包括其他警报进行定期检查和测试,确保警报工况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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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据了解,部分船舶体系文件以及警报说明书中无检查检查、测试周期,建议航运公司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便于船员日常检查和测试。

  2. 出现故障及时维修

  如日常使用或测试时发现上述警报存在问题,有条件的船舶及时修复。如因缺备件导致船员无法修复,建议船舶向公司申请,公司尽快安排将备件送船,或合适时安排岸基维修。故障修复期间相关替代措施到位,如加强值班和巡视,做好风险评估等。

  3. 及时报告相关方

  对于一时无法修复的舵机警报故障,在采取2所述措施外,建议船舶及时报公司、船级社、船旗国,靠码头前报当地港口国监督检查机构。

  四、延伸阅读:《2009年警报器和指示器规则》

  2009年12月,IMO第29次大会以A.1021(26)决议通过了《2009年警报器和指示器规则》,规定了对警报器和指示灯的要求。虽然该规则为IMO的非强制性文件,但如果船旗国接受了该规则,船舶应满足规则的要求。反之,应满足IMO公约要求的报警,包括轮机员报警、无人机舱报警系统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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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操作装置警报的要求简介如下:

  1. 操舵装置警报为高度优先的警报,该状况需要立即引起注意并采取行动,以保持船舶的安全航行和操作。

  2. 上述警报应通过视、听两种方式指示。

  3. 警报应持续到被收悉为止,各个警报器的视觉指示应持续到故障被排除为止。只有在异常状况排除以后,警报和已收悉警报才能复位。

  4. 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供电。供电中断时,应发出视听报警或警告。

  5. 应作出对要求的警报器和和指示器进行功能测试的规定。主管机关应通过培训和演习确保船员熟悉所有的警报。

  6. 指示器应有明显标示,除非使用如表7.1.1至7.1.3中列出的标准视觉指示器标志。这些标准视觉指示器标志应按柱式布置,以便从任何方向均易于识别。位于机器处所的报警采用号角和视觉标志,视觉标志为琥珀色,其他位置为蜂鸣器(如驾驶室和机舱控制室)和视觉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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